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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高哥”诋毁真“高哥”赔15万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录入时间:2007-9-5 10:17:11 浏览次数:

  上海绿鸽皮件有限公司发现自己公司的广告宣传图、广告用语和产品包装均被上海高哥鞋业有限公司仿效,并利用互联网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商业诋毁,于是,绿鸽皮件公司将高哥鞋业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高哥鞋业停止侵害并赔偿人民币20万元。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要求高哥鞋业赔偿绿鸽公司15万元的判决。

  绿鸽公司拥有“高哥”牌增高鞋的文字注册商标,在2003年分别推出了两款广告宣传版式,宣传广告内容主要由“爆炸图”、皮鞋图和广告用语三部分构成。高哥公司于2004年也推出了两款宣传广告版面,广告内容也是高哥鞋,经比对,高哥公司和绿鸽公司两者的宣传版面正面版式均由“爆炸图”和皮鞋图案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均是上下排列,约各占版面的二分之一,而且广告语排列组合的样式也十分相似,两者在广告背面的上部均为公司简介,下部为加盟指南简介。两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宣传皮鞋的款式和广告用语有所不同。从整体上观察,普通消费者非常容易混淆原、被告的商品。法院还对两者皮鞋的包装盒进行了比对,发现高哥公司的皮鞋包装盒在版式、色彩、文字排列、广告用语等方面均与绿鸽公司的皮鞋包装盒存在相似之处,消费者较难区分两者的产品。所以法院认为高哥公司模仿了绿鸽公司的宣传资料和皮鞋包装装潢。

  被告高哥公司还在其网站上的公告栏中发布了“我公司长期以来靠优秀的质量和服务在增高鞋客户中赢得了极高的声誉,最近由其他厂商假冒我公司名称销售所谓的高哥鞋”的公告。法院在网上通过搜索“高哥鞋”后,只出现原告绿哥公司的“高哥鞋专卖店”和被告高哥公司的“高哥鞋业专卖”等文字。结合高哥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公告内容,该公司欲表达的真实含义是“高哥”鞋的正宗生产厂家是高哥公司,而绿鸽公司的“高哥”鞋是非正宗商品。高哥公司的这种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业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高哥公司停止使用和刊登与原告绿鸽公司宣传资料近似的广告宣传资料;停止使用与原告皮鞋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对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侵害;被告高哥公司向绿鸽公司赔偿人民币15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被告高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绿鸽公司的“高哥”鞋不是知名商品,而且认定高哥公司有商业诋毁行为证据不足,要求二审进行改判。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绿鸽公司自1999年成立后一直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刊登广告,宣传“高哥”牌增高鞋,此后,该公司的经营业绩连年稳定增长,“高哥”牌增高鞋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知名度,成为相关消费群体所知悉的商品。所以,认定“高哥”牌增高鞋位知名商品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关于高哥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市二中院认为,虽然高哥公司的公告中未直接提及绿鸽公司,但结合公告的全部内容及本案中有关高哥主观恶意的事实,仍然可以确定高哥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有意造成其为相关商品的正宗生产厂家的印象,达到损害其竞争对手绿鸽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目的。据此,市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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