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就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要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等。
【条例·解读】
■解读1
公民可主动申请获取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解读2
提供政府信息禁有偿服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还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3
公开信息应便于公众知晓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解读4
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更正
根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解读5
信息公开须保守国家秘密
条例规定熅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条例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解读6
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解读6
信息更新不及时追究刑责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条例还明确,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4类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下列信息应重点公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条例·问答】
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三类主体政府信息须公开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而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公正、公平、便民应当遵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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