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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构筑农村贫困居民生活保障网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佚名 录入时间:2007-8-1 15:00:14 浏览次数:

  今天(7月31日)下午2时30分,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立国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构筑农村贫困居民生活保障网”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
    
    李立国在访谈中首先明确了我国由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保障和慈善事业相衔接所构成的。在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中,社会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当然,它们的职能还有就业促进、技能人才管理等方面。民政部是在社会保障体系构成要素中后面这几个职能的承担,民政部同时还要承担军队的优抚保障工作、行政区划、民间组织等专项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正是由于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所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才由各级民政部门来组织进行,只不过由于城乡情况不同,在适用的政策和标准上有区别。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可申请低保 对申请人要进行民主评议

    国务院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就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怎样来界定,就全国而言,主要是参照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底公布的农村贫困线,2005年是683元,2006年是693元,主要是依据贫困线指导地方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低保,经过收入调查、核查和审批,享受农村低保。 
    
    关于家庭财产问题,国务院《通知》在收入调查和核查当中有这个因素,就是要调查和核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但是我们在衡量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时,对于家庭财产没有数额的规定,为什么没做数额规定呢?主要是因为农村贫困居民都是因病、因残、因丧失劳动力和生存环境恶劣等原因致贫的。这些人不仅解决生活来源的能力很差,创造财富的能力更匮乏。所以他们的财产状况如何,如果以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做依据,财产的拥有情况确实可以忽略不计了。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农村低保制度的完善,将来也会把财产的拥有水平、调查核查工作再具体化。

    农民的经营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收入来源也是复杂多样的,有隐性收入,也有显性收入;有比较稳定的收入,也有临时收入。这是从农村居民群体状况而言的。但是对处于生活困难状态的贫困居民而言,他们的实际生活状态,常年生活状态,邻里群众非常了解。所以除了要按照构成收入的条件和要素来进行收入调查核实,国务院的《通知》中吸收地方的成功经验,也明确提出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低保的农村居民进行民主评议。这是由平时了解情况的同村居民、邻居来作估价和评定,有利于把农村居民比较复杂的收入情况置于群众的公认和共识中,使我们审批农村低保对象的依据更充分、更符合实际。同时,这种方法也构成了审定农村低保对象的一个重要补充。 
    
    收入调查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来组织进行,核查收入状况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来进行。在收入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来审批,决定申请人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农村低保制度把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因老、因病、因残、因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环境恶劣而致贫的农村贫困居民,可以看出,这项制度在对象界定上就把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纳入农村低保之中,作为优先考虑对象。在制度执行中,属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可以享有农村低保中的特殊服务。这个特殊服务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如果他们存在收入水平更低、生活处境更困难的状态,将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相对较高的实际补助水平。另一方面,如果他们申请低保和领取低保金行动不便,可以委托自己的赡养人、监护人以及邻居来代领,基层的民政干部和基层自治组织干部也可以上门服务。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工作上,将更加关注这些特殊困难群体享受这项制度的实际情况。
    “全民低保”已进入“攻坚”阶段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向着统筹城乡的方向发展,实际上也已经基本统筹起来。社会救助,其核心制度是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在城市低保制度已经建立将近十年的情况下,农村低保制度由地方探索建立到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也经历了七八年的过程。当然,今年是一个全面建立的标志。所以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管理服务上,是做到了面向城乡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和标准有别的。 
    
    现在所说的“全民低保”,应该说就制度的建立而言,从调查研究、探索实践、总结成功经验上升到制度安排,这个过程已经完成。今后的发展方向,即是到2020年,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相统一,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也是向着逐步完善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保障水平的方向来发展。因此,现在确实是到了攻坚阶段。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覆盖2068万人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十六大以后,十六届三中、四中、六中全会的决定,又逐步提高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不断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十六大以来,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按照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陆续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6年底,已经有24个省区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覆盖了1509万人。到今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 
    
    正是在这样的工作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去年12月召开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其中一项重大决策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以作为一项覆盖全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是有工作基础的。全面建立,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一个系统性建设和推进。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财政安排补助30亿元

    国务院《通知》规定,明确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这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差异较大。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测算保障最低生活所需要的标准和水平。测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因素来测定的。也就是说这些因素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内容。由各地来制定低保标准,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是便于因地制宜。同时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要既注意到地区差别,也注意到统筹发展。所以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上,在保障的范围上、对象上、原则上以及低保制度的操作规范上,要注意全国的统一性,并加强指导。

    无论是发达省份还是欠发达地区,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中央都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达地方和欠发达地方,是否有钱来搞农村低保,涉及到财政收入水平,更涉及到财政支出结构,关键是要把财政收入尽可能地向保证和改善基本民生来倾斜投入,在一定的财政收入状况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加注重为农民服务,就能做到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保证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中央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专门安排了资金支持地方,主要是给财政困难的地方。今年国家财政部已经安排了30亿元补助资金。同时,中央也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特别是要发挥省级财政的作用,增强对农村低保制度资金的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的30亿元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在今年3月份全国“两会”上,财政部提交的财政预算报告中已经作了反映,也接受了代表们的审议和同意。这笔资金在国务院召开建立全国农村低保制度工作会议和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低保的通知后,最近就将下达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完善和保障水平的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对农村低保资金的补助性投入还会逐年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上安排了同级和本辖区内的财政投入。去年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24个省区市,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55.5亿元的资金。今年上半年,地方各级财政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35.6亿元。与去年的投入量对比,再加上下半年的预测,地方财政投入会超过70亿元,高于去年的投入数量。可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既是高度重视的,也是调整支出结构来倾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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