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初审法院11号判定,欧盟委员会因为6年前错误地否决了一项企业并购申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为追究欧盟委员会滥用反垄断职权开创了司法先例。
欧洲初审法院在判决中说,欧盟委员会2001年在否决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的收购申请时,并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给予施耐德电气公司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为此,欧盟委员会必须赔偿其错误决定给施耐德电气公司造成的损失。针对判决,欧盟委员会正在商讨是否提起上诉。
2001年,施耐德电气公司向负责反垄断事务的欧盟委员会提出并购申请,希望收购法国罗格朗电气公司,当时,施耐德电气公司已经斥资54亿欧元,购入了罗格朗公司98%的股份。但欧盟委员会以此项并购将危及欧洲电气设备市场竞争为由,驳回了并购申请。施耐德电气公司只得以36.3亿欧元的低价将其持有的罗格朗公司的股份转让出去。在收购计划告吹之后,施耐德电气公司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申诉,索赔16.6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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